這些討論顯然脫離了“隨手拍”的行動目標,以乞討兒童未受強制或脅迫居多就來否認“隨手拍”的社會價值,這中間的邏輯推演無疑是斷裂的。但是否應絕對禁止兒童乞討卻可以成為一個基礎議題。如北師大學王志祥教授就認為,有的時候,對于那些生活沒有著落又缺乏謀生手段的殘疾人和兒童來講,組織他們進行乞討可能還是幫助他們的手段,因此不應禁止,更談不上入罪。
我同意兒童乞討不是罪,但更應看到,乞討并非兒童之權。一是憲法和義務教育法已將適齡兒童接受教育規(guī)定為基本義務,應當履行。二是婚姻法規(guī)定了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(yǎng)義務,而依未成年人保護法,“……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,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(yǎng)”。對于未成年人而言,受父母照料權是最基本的人權,若父母無法照料,政府就應接替家庭擔負起撫養(yǎng)之責。當下對流浪乞討兒童的政府撫助并不盡如人意,專業(yè)的行政監(jiān)護機構和社會監(jiān)護機構更是付之闕如?!半S手拍”恰恰將行政保障和社會保障缺失袒露在大眾面前,這就是“隨手拍”的使命——不能期望隨手拍照就能最終“解救”乞討兒童,能夠促進各界的關注并推動制度的點滴進步,已屬成功。
“解救”的另一難題在于,那些已被拐賣多年的兒童,因為與“養(yǎng)父母”共同生活日久,已有了感情依賴。若強行解救很可能造成對被害兒童的“二次傷害”。尋子三年的父親彭高峰在2月8日終于實現(xiàn)夢想,但令他憂慮的是,兒子樂樂不愿意跟他回家。解救中的這一尷尬,也困擾著其他家庭,許多被拐賣的孩子與“養(yǎng)父母”已經(jīng)建立了起一種特殊的親情。但是,拐賣終究是一種犯罪,“任何人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利”,不管孩子對其“養(yǎng)父母”有何種感情,法律都要將他判給親生父母。惟其如此,才不致縱容一些拐賣者對“生米煮成熟飯”的不法期待。
筆者在寫這篇短文時,剛剛在網(wǎng)上看了“樂樂回家”的視頻報道。畫面中的樂樂在回到爸爸媽媽身邊后,雖然看上去還有些靦腆,但并未抗拒。相信隨著時間的流逝,親人的關愛會慢慢縫合樂樂曾經(jīng)的傷痕。孩子父親也表示,如果樂樂愿意回去看望其養(yǎng)母,他也不會阻止。
有愛相伴隨,家就是孩子的歸宿。當家已失去關愛的可能或能力,政府和社會就應擔負起關愛孩子的責任。微博打拐只能提供技術支持,實現(xiàn)信息互享。愛和責任才是解救乞討兒童、被拐兒童的終極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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