習近平總書記強調(diào):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,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(nèi)活動,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、履行職責或義務,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”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堅守“權由法定”的原則,自覺做到在憲法法律范圍內(nèi)活動,承擔起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,決不允許置身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。
權,本義是“秤砣”。古時在稱重量的衡器上,衡為桿,權為砣,由此引申出“權衡”“權力”。權力是公器不是私人用品,這種認識自古有之。對黨員干部而言,權力主要指職責范圍內(nèi)的支配力量。權力是一件“公用品”,姓“公”不姓“私”,任何人都不該把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,這是權力的本質(zhì)。中國共產(chǎn)黨從最初誕生,就在自己的綱領性文件中開宗明義確立了堅持馬列主義,鮮明寫下了“工人階級”“無產(chǎn)階級”這些字句。在我黨早期領導人中,方志敏同志在嚴以用權上有許多故事。閩浙贛蘇區(qū)建立后,方志敏擔任蘇維埃主席,身居高位,經(jīng)他手處理的資金達幾百萬,卻從沒有私用一分錢,有時竟到“不通人情”的地步。當時,方志敏的母親在老家艱難度日,不得已向方志敏要錢,方志敏對他的母親說:“我是當主席,可當?shù)氖歉F人的主席,哪里是官?餉銀將來會發(fā),現(xiàn)在沒得發(fā)”“我管的錢是有數(shù)百萬,但都是公家的錢,一個銅板都動不得”。方志敏的嬸嬸向他討要鹽錢,他回答說:“要是我拿革命的錢來給嬸嬸買鹽,這窮人的主席我還當?shù)??”妻子被捕時,妻兄向他要400大洋保釋,也被方志敏拒絕了。
我國《憲法》規(guī)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。人民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,管理國家事務,管理經(jīng)濟和文化事業(yè)。”權力是憲法法律授予的,沒有憲法法律的規(guī)定和授權,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權力,更不能濫用權力;權力的所有權歸于人民,黨和國家的公職機關、公職人員則是權力的使用者。權力是黨和國家托付的,沒有黨和國家培養(yǎng)和認可,一個人無論本事多大,都不可能走上領導崗位、掌握權力。
錯誤的權力觀貽害無窮。比如,去年貴州發(fā)生的業(yè)主稱社區(qū)支部書記為“草包支書”被跨市行政拘留,濟源市委書記掌摑市政府秘書長。這些官員因為任性用權受到了應有的處罰。這都是前車之鑒。公器私用,貽害無窮。氣球太膨脹會爆炸,人太膨脹就會自取滅亡。違法用權,將會受到黨紀、政紀和國法的懲處。
樹立正確的權力觀,自覺做到用權為民,是我們黨對嚴以用權的根本要求。領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,所掌控和實施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,是為黨和人民做事的,只能用來為黨分憂、為國干事、為民謀利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不論做何種工作,不論權力大小,說到底都是為人民服務。對黨員干部而言,必須明確自身角色定位,清楚職權是手段,服務是目的;為民服務是本質(zhì)、是天職。這是個基本的定位,永遠都不能含糊、不能淡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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